服務條款

1.定義

 

“運輸”是指承運人就貨物承擔的此處所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操作和服務。

“承運人”是指 Crane Worldwide Logistics LLC 或其附屬公司,代表其簽發了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提單。 如果貨物在運輸的海上部分丟失、損壞或延誤,並且船東或光船承租人尋求根據 46 US Code §§ 181 et seq 限制其責任。 或根據另一個國家的類似全球時效制度,只有船東或光船承租人是“承運人”。

“集裝箱”包括用於貨物運輸的任何集裝箱、拖車、可運輸罐、平板或託盤或任何類似物品。

 

“危險品”是指任何可能或被合理地認為對任何運輸方式或處理或儲存場所構成危險的任何貨物,無論該貨物被任何當局確定為危險或未被如此確定。 危險貨物包括但不限於在任何法令、法規或國際海事組織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列為危險貨物。

“貨物”是指適用的提單正面描述的貨物,如果貨物裝在由貨方或代表貨方提供或提供的集裝箱中,則還包括集裝箱。

 

“商戶”包括托運人、收貨人、發貨人、收貨人、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提單持有人以及對貨物擁有當前或未來利益的任何人或代表任何人行事的任何人上述人員中。

“包裹”是由托運人組成或為托運人交付並委託給承運人的部分或完全覆蓋或包含的貨物的最大單個單元,包括托盤單元和由托運人或其代表填充和密封的每個集裝箱,儘管托運人可能已在適用的提單上提供了對此類密封集裝箱內裝物的描述。

“特殊運輸”是指通風、加熱或冷藏運輸或任何其他需要特別注意的運輸。

“分包商”應包括直接和間接代理人、分包商及其各自的受僱人和代理人。

“船舶”包括用於執行運輸或出於任何目的裝載貨物的任何船舶、船舶、船隻、駁船、車輛和其他運輸工具。

2. 多式聯運或港到港提單

為貨物簽發的提單不得轉讓,除非是“定單”,在這種情況下,提單可轉讓並構成貨物的所有權,持有人有權接收或轉讓貨物. 如果此類提單不可轉讓,則構成多式聯運或港到港不可轉讓的海運/空運提單,承運人沒有義務在交付貨物前要求交出此類提單。 如果此類提單是可轉讓的,則必須在交付貨物時交回所有正確背書的正本提單。 如果接收貨物的人希望交出的提單數量少於所有簽發的正本提單,並且承運人同意交付少於所有正本的提單,則接收貨物的人同意賠償承運人免受承運人可能遭受的所有損失有責任因交付貨物而無需交出所有正本提單而付款。 如交出一份正本提單,其他正本提單將作廢。 在任何情況下,此類可轉讓提單將在簽發六個月後失效。

3.效果

如果提單中、提單上或提供的與所涉貨物運輸有關的條款和條件因任何原因不適用,或未提供此類條款和條件,或雙方之間的合同條款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各方以任何理由不適用,這些條款和條件將受控制。 在接受與貨物有關的提單時,托運人為自己並代表每個商戶行事。 貨物的運輸受聯邦海事委員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存檔或公佈或要求存檔或公佈的承運人關稅的所有條款和規定(視情況而定)。部分運輸(“運價”)。 關稅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與運費和其他應付商戶補償相關的關稅的適用條款,均包含在本條款中。 可根據要求向承運人或其代表索取適用運價表的相關規定。 如果本文件與適用的運價表不一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本文件為準。

4. 所有權或所有權的保證

商戶保證,在同意本協議條款時,它是擁有或有權擁有貨物的人或有權擁有貨物的人。

5. 分包、合併和可能提出索賠的當事人

6.1 雙方同意部分運輸或全部運輸或相關服務可由分包商執行。 承運人可以根據該承運人標準格式提單的條款和條件聘請任何承運人,該提單對貨方具有約束力。

5.2 承運人有權將貨物與其他貨物拼箱,並通過與任何人就拼箱貨物的移動(包括全部或任何部分)與任何人簽訂合同,促使履行全部或任何部分運輸。商品。

 

5.3 如果貨物在船上丟失、損壞或延誤,並且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啟動了本文件第 1 條中承運人定義中提到的限製程序,索賠或訴訟只能針對該船東或光船承租人。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只能向 Carrier 提出索賠或訴訟。 如果對除承運人以外的任何參與承運的任何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該方有權獲得本文件授予或提供的所有例外、豁免、抗辯、豁免、責任限制、特權和條件,任何適用的關稅,以及管轄它或通過引用併入其中的任何法律,就好像受保護方是本文件的一方一樣。 這些受保護方包括但不限於分包商、裝卸工人、碼頭、監視服務、參與的陸、空或海運承運人及其直接或間接分包商。 這些方中的每一方都是本文件的第三方受益人。

6. 承運人的首要條款和責任

6.1 條款至高無上。 本文件所證明的運輸合同在任何海上運輸過程中均受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案 46 USC App 的法律效力管轄。 §§ 1300 及以下。 (COGSA),其應被視為併入本協議,且本協議所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承運人放棄其在 COGSA 下的任何權利或豁免權或增加其在 COGSA 下的任何責任。 除了航空運輸和本協議規定的情況外,COGSA 也通過引用納入運輸合同的條款,無論貨物是在甲板上還是在甲板下運輸,無論運輸是否在美國對外貿易中,在美國港口之間,或在非美國港口之間,在貨物裝上貨物之前和/或貨物從船上卸下之後,以及在貨物裝船之前的整個過程中

貨物由承運人保管或負責履行本協議項下的運輸,無論是作為承運人、受託人、裝卸工還是碼頭運營商。 COGSA 不得通過引用納入運輸合同,該合同受 12 年 1929 月 XNUMX 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統一公約》(“華沙公約”)的法律效力,以及任何對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修正案。 與華沙公約有關的規則應適用於受其管轄的國際貨物運輸。 本文件中規定的所有權利、特權、抗辯、責任豁免和限制均適用於針對承運人因貨物損壞或其他與貨物有關的損失而提起的任何訴訟,無論該訴訟是否以合同為依據,侵權,或其他。

 

6.2 責任限制。 以托運人如下規定的更高價值聲明為前提,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責任應限制如下:對於在受該法約束的承運人的任何空運部分期間發生的滅失或損壞華沙公約,承運人的責任應限制為每公斤 20.00 美元,或在受《華沙公約》(經蒙特利爾議定書第 4 號修正)約束的運輸期間,每公斤為 17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 (SDR) ; 對於在受 COGSA 管轄的運輸的任何部分期間發生的損失或損壞,無論是根據法律效力還是根據本協議規定的合併,承運人的責任應限於每件包裹 500 美元,或者對於未以包裹運輸的貨物,按慣例運費單元; 對於在此類限制條款不適用的運輸任何部分發生的損失或損壞,承運人的責任應限於每磅 0.50 美元,或任何適用法律可能規定的較低金額。 就本協議而言,貨物在裝載至承運人的集裝箱時應被視為已裝船,無論該集裝箱是否已裝載至船舶。 承運人還應有權享受任何國家的法律和法規以及任何分包商的合同中可能適用於貨物裝船前或卸船後的條款的全部利益,包括其中規定的所有抗辯和免責條款,以及任何低於此處規定的限制。 托運人或商戶可以在允許的範圍內避免這些限制,或適用法律施加的任何其他限制,通過聲明更高的價值每公斤、包裹、慣常貨運單位或整批貨物(視情況而定),插入此類更高的價值與此類運輸相關的提單上的價值,並支付更高的運費。 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均不對貨物的特殊、附帶或後果性損害、利潤或收入損失或適銷性損失負責,無論承運人是否知道可能發生此類損害或此類損害是否可合理預見。 貨方應就任何第三方索賠向承運人作出賠償,這些索賠要求或試圖向承運人強加除本協議規定之外的與貨物有關的任何責任,無論是否由承運人的疏忽引起。

6.3 延遲。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承運人不對延誤承擔責任。

 

6.4 例外。 承運人不對在任何時間發生的任何損失、損壞、延遲或未能履行本協議承擔責任,包括在裝船之前或卸貨之後或在任何運輸過程中,由發生和/或威脅和/或以下一項或多項的影響:天災、戰爭行為、恐怖行為或威脅、不可抗力、檢疫限制、禁運、公敵行為、小偷、海盜、襲擊小偷、逮捕或限制王子、統治者或人、根據法律程序被扣押、商人、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作為或不作為、罷工或停工、或因任何原因(部分或全面)、騷亂或民事騷亂、船長的作為、疏忽或過失而停工或限制勞工,海員、引航員或承運人在船舶的航行或管理中的僕人、船塢、結冰、爆炸、碰撞、擱淺、危險、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危險或事故、體積或重量的浪費,或任何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質量或缺陷、包裝不充分、標記不充分或不充分、鍋爐爆裂、軸斷裂或船體、設備、機械、錨鍊或線路的任何潛在缺陷、不適航而引起的其他損失或損壞除非由於承運人未盡職盡責使船舶適航或適當配備人員、裝備和供應,並使貨艙、冷藏室和冷卻室以及船舶的所有其他部分適合和安全接收,貨物的運輸和保存,挽救或試圖挽救海上的生命或財產,或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偏差,船舶的損失或物質損壞,或承運人無法控制的任何類似或不同的原因。

 

6.5 轉讓和代位求償。 商家同意,作為承運人就任何丟失、損壞或延誤的貨物向商家付款的對價,商家將被視為已將其全部索賠和訴訟理由轉讓給承運人,並且承運人將被轉讓並代位為承運人的權利。 商戶同意執行承運人要求的文件,以作為受讓人和/或代位權人起訴第三方,並在承運人針對其他方提起的任何訴訟中全力配合。

6.6 從價。 如果商戶申報的價值高於本協議規定的限額,貨物的任何部分滅失或損壞應按申報價值按比例調整。 該值不得超過實際值。

 

7. 交貨狀況良好的證據

有權在沒有投訴或丟失或損壞通知的情況下以適用的方式和時間段內收到或交付貨物的人,應作為貨物已完好交付的初步證據條件並按照本文件。

8. 損失或損壞的投訴和通知,以及時效

8.1 航空運輸。 對於空運,任何關於損失或損壞的投訴必須由有權獲得貨物的人在發現損壞或延誤後立即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或至少在以下時間段內提出:如果發生損壞,遲於收到貨物後十四 (14) 天; 在延誤的情況下,不遲於應交付貨物之日起二十一 (21) 天,前提是:如果《華沙公約》或其任何修正案規定了提交投訴的任何其他時間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則應適用此類時間段。 除非發生欺詐,否則不得針對貨物的損失或損壞或延誤向承運人提起訴訟,除非已按照上述時間段提出此類投訴。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在貨物交付後兩 (2) 年內未提起訴訟,或者在延遲索賠的情況下,在交付本應發生的日期內提起訴訟,則對承運人的任何損害賠償權利都將失效。

 

8.2 所有其他運輸。 對於所有其他運輸,在 COGSA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任何運輸期間發生的對貨物丟失或損壞或延誤的任何索賠必須在貨物交付之日起九 (9) 個月內送達承運人交付或應該交付。 如果未能在九 (9) 個月的期限內提出索賠,商家將無法在以後提起訴訟或其他訴訟程序以彌補損失、損害或延誤。 如果損失或損壞是在美國部分搬遷期間造成的,並且如果索賠是在九 (9) 個月內提出的,則必須在承運人拒絕索賠後的兩 (2) 年內提出訴訟,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否則索賠將被超時。 商家將賠償承運人因商家未能及時發出通知或未能及時向負責的第三方提起訴訟而遭受的任何損害。 在 COGSA 依法適用的情況下,在任何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貨物損失或損壞或延誤索賠,應通過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發出書面損失或損壞通知,或在貨物收據上背書的方式提出。 所述通知必須包括損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並可在收貨人提供的貨物收據上背書。 如果損失或損壞很明顯,則必須在將貨物移至根據本文件有權交付貨物的人保管之前或之時發出上述通知; 如果丟失或損壞不明顯,則必須在交貨後連續三 (3) 天內發出上述通知。 如果 COGSA 在丟失、損壞或延誤時受法律效力管轄,則無需在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起九 (9) 個月內提出索賠。 但是,訴訟必須在貨物交付或應該交付之日起一 (1) 年內開始。 未能在一年內提起訴訟將消除不合時宜的訴訟原因。

 

8.3 如果在承運人收到要裝運的貨物之日起 180 天內未向承運人提出,則所有多收費索賠將被視為放棄。 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賬戶逾期超過 60 天,承運人可能會針對最早的逾期金額應用多付款項或欠商家的其他貸項。

 

9.火

承運人不對因任何時間或任何地點發生的火災引起或導致的貨物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除非是由承運人或其任何受僱人、代理人或分包商的實際過失或隱私造成的。

 

10. 未按承運人包裝的集裝箱

如果集裝箱尚未包裝或填充,或者貨物(無論是否裝在集裝箱中)尚未準備或包裝用於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運輸,則本條款的規定應適用。 承運人不對內容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如果該等損失、損害、責任或費用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則商家應賠償承運人免於承運人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責任或費用:(a)容器已被包裝或裝滿; (b) 貨物不適合用集裝箱運輸或進口或在目的地交付; (c) 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提供的任何集裝箱的不適合或有缺陷的狀況,(i) 承運人在沒有盡職調查以使集裝箱合理地適合所需用途的情況下發生, (ii) 在集裝箱裝箱或裝貨之時或之前,經貨方的合理檢查後,顯而易見; (d) 並非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提供的任何集裝箱不適合或存在缺陷; (e) 貨物缺乏適當的描述或準備或包裝以便運輸。

 

11. 可選配載

貨物可能由承運人包裝在集裝箱或用於合併貨物的類似運輸物品中。 封閉式集裝箱中的貨物,包括但不限於帶有防水油布頂部的集裝箱,無論是由托運人還是承運人包裝,都可以在甲板上運輸。 集裝箱和貨物在船上的積載位置由承運人或商戶以外的人決定。 COGSA 將管理集裝箱甲板貨物,就好像貨物是在甲板下運輸一樣。 未裝在封閉集裝箱內的貨物可積載在通常用於貨物運輸的任何有蓋但不一定是封閉的空間中,並且如此運輸的此類貨物就所有目的而言均應視為積載在甲板下。 如果貨物的這種積載是習慣性的或由任何當局強制執行,則未裝在集裝箱中的貨物可以積載在甲板上。 如果貨物不習慣甲板積載,經商戶同意,可將貨物積載在甲板上。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的提單的正面將被註釋以表明甲板上的積載。 COGSA 的所有抗辯和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每件包裹的責任限制,均通過引用併入本文中關於甲板貨物的內容。 歸於 COGSA 的舉證責任規則不適用於此類甲板運輸。 就貨物的損失、損壞或延誤提出索賠的人必須證明造成損失、損壞或延誤的具體違約行為。

 

12. 特殊容器或運輸

商戶保證,除非要求特殊運輸並支付費用,否則貨物適合在不通風、不加熱、不冷藏的集裝箱或其他裝載空間中運輸。 除非書面同意並考慮到更高的運費,承運人不得承諾在冷藏、加熱、隔熱、通風或任何其他特殊集裝箱或其他積載空間中運輸貨物,或運輸特殊貨物。由商戶或代表商戶包裝的容器。 承運人將僅將此類貨物或集裝箱分別視為普通貨物或乾貨集裝箱,除非適用的提單上註明特殊安排且所有特殊運費均已支付。 承運人不對因專用集裝箱或其設備的潛在缺陷造成的任何貨物損失或損壞負責,也不保證其適用性或性能。 承運人不負責控制和照管此類集裝箱的操作設備(當承運人未實際擁有時)。 如果貨方要求的特定溫度範圍在適用的提單上註明,承運人將根據要求的溫度範圍設置恆溫控制。 雙方同意冷藏集裝箱或其他冷藏空間在解凍時以及從各種運輸工具或儲存地點移出和移到各種運輸工具或儲存地點時,溫度會發生變化,並且加熱的集裝箱在移出和移到各種運輸工具或儲存地點時的溫度可能會發生變化。存儲位置。 如果內容物已由商戶或代表商戶包裝,商戶應預冷或預熱貨物並正確存放貨物並正確設置恆溫控制。 承運人不對因貨方未能遵守此類義務而導致的貨物滅失或損壞負責。

 

13. 貨物檢驗

承運人有權但無義務隨時打開任何包裹或容器並檢查其內容物。 如果內容物或其任何部分似乎無法安全或適當地運輸或進一步運輸,無論是完全或不產生任何額外費用,或就此類包裹或容器或其內容物或其任何部分採取任何措施,承運人可以放棄運輸貨物和/或採取任何措施和/或產生任何合理的額外費用來配合貨物、攜帶或繼續運輸或將貨物存放在岸上或漂浮的有蓋或露天的任何地方,該存儲應被視為構成本文件項下的到期交付。 貨方應賠償承運方因此產生的任何合理的額外費用。 承運人在行使本條款所包含的自由時不承擔採取任何特定措施的任何義務,並且承運人不對因本條款項下的任何行動或不採取行動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承擔任何責任。 承運人有權檢查貨物和/或承運人對貨物的任何檢查不會減少本協議第 15、20、21 和 23 條規定的商戶保證。 承運人完全依賴商戶不運送任何危險品。 除非明確同意,承運人沒有義務驗證或向商戶報告有關貨物的任何信息,包括重量、數量、狀況、質量或是否符合任何合同或法規要求。

 

14. 貨物描述

與相關貨物運輸相關的適用提單僅構成對交付給承運人的包裹或其他單元的外部條件以及承運人可見的包裹或其他單元的數量的收據。 它不能作為承運人在交付給承運人時不易且合理地看到的包裹或物品數量的收據。

 

15. 商家的保證和責任

商戶(而非承運人)在與相關貨物運輸相關的適用提單上提供了貨物描述以及托運人/出口商和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商戶保證貨物或其包裝的描述和標記、數量、數量、重量以及發貨人/出口商和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準確無誤,並符合有關當局的所有規定,包括但不僅限於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CBP”) 等各機構要求的危險或危險貨物描述和提前艙單。商戶保證將在至少七十二 (72) 小時前向承運人提供此信息船舶裝載,並承認承運人可以拒絕裝載任何貨物的信息:(i) 不符合有關當局的所有此類規定; 或 (ii) 未在船舶裝載前至少七十二 (72) 小時提供給承運人。 貨方同意就承運人因以下原因未裝載的任何貨物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檢驗、儲存和/或交付成本)向承運方作出賠償:(i) 貨方的未能提供符合有關當局所有此類規定的信息; (ii) 貨方未能在船舶裝載前至少七十二 (72) 小時向承運人提供信息; (iii) CBP 或其他相關當局的指示(無論信息是否符合適用法規或在船舶裝載前七十二 (72) 小時提供)。 商戶還同意就因違反本保證和責任而全部或部分造成的任何其他損害(包括 CBP 或其他相關當局施加的任何罰款、違約金或其他制裁)完全賠償承運人。

 

16. 運費和費用

16.1 運費應由承運人選擇支付,基於以下任何一項:總進貨重量或測量; 總排放重量或測量值; 從價; 按包裹或一次性付款; 或承運人適用關稅中規定的任何其他適用費率。 運費可根據貨方提供的貨物描述計算,但承運人可隨時對貨物進行稱重、測量和估價,並在發現貨方描述有誤並增加運費時打開包裝檢查內容。應付。 商戶和貨物應負責對貨物進行檢查、稱重、測量、熏蒸和估價所產生的任何額外運費和費用。 商戶、收貨人、持有人、貨物所有人及其委託人應對承運人承擔包括預付款在內的所有運費和費用的連帶責任,並應在任何轉介收取或提起訴訟時因承運人在承運人追回後,支付催收和訴訟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無論與所涉貨物運輸有關的適用提單的正面是否標記為“預付”或“運費預付”,只要運費和費用仍未支付,本規定均適用。 如果承運人同意“運費到付”條款,並在提單上註明,承運人作為托運人的代理人收取運費和費用,收取費用由商戶承擔,承運人不承擔託收風險和上述如果承運人無法應任何一方要求向任何一方收取運費,則雙方仍有義務支付所有運費和費用,而無需訴諸法律程序。

 

16.2 運至與所涉貨物運輸相關的適用提單上指定的交貨地點的全額運費以及針對貨物的所有預付費用應視為承運人或其分包商收到貨物後完全賺取,無論是運費或費用應預付或聲明或打算預付或在卸貨港或目的地港或隨後收取,承運人應絕對有權獲得所有運費和費用,無論是否實際支付,並有權接收和保留它們在任何情況下,貨物丟失或未丟失,或航程改變、破裂、受挫或放棄。 無論貨物是否損壞或丟失,或者包裹或慣用的貨運單位是空的還是部分空的,都應支付全額運費。 如果貨物被拒絕入境或在目的地無人認領,商戶應負責將貨物退回原產地或處置和/或銷毀貨物的所有運費和費用。

 

16.3 運費應在承運人收到貨物時被視為已賺取,無論運費是預付還是在目的地收取。 12% 的利息自運費和費用到期日起計算。 向貨運代理、經紀人或除直接向承運人以外的任何人支付運費不應被視為向承運人付款。 所有運費和費用均應以本文件中指定的貨幣全額支付,不得進行任何抵消、反索賠或扣除,承運人可以選擇以當日紐約的銀行要求匯率以當地貨幣等值支付運費的支付應在本協議下到期。 運費或費用或貨物分類中的任何錯誤都可以更正,如果在更正時運費或費用更高,承運人可能會收取額外的金額和確定貨物正確分類的費用,更正運費並收取正確的運費。 向任何貨運代理、經紀人或其他第三方(承運人的代理人除外)付款不應被視為向承運人付款。

 

16.4 承運人的運價表中規定的承運人發生的增加的費用可能會被徵收附加費。 此類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燃油調整係數、貨幣調整係數、旺季、港口擁堵或其他目的地附加費、戰爭風險保險費以及支付分包商的其他費用或一般費率增加所需的費用。

16.5 貨方和對物貨物應就所有運費、滯期費、共同海損、救助和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庭費用、費用和收取款項所產生的合理律師費,對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文件或本文件的任何初步合同項下的到期承運人。 商戶同意按共同海損理算師要求的帳戶支付任何款項,而不考慮商戶對承運人享有的共同海損權利的看法。 向貨運代理、經紀人或除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支付海運費和費用,不應被視為向承運人支付的款項,付款人應自行承擔風險。

 

17. 留置權、遺棄貨物、承運人持有或出售貨物的權利

17.1 承運人對貨物享有留置權,該留置權應在交付後繼續有效,包括所有運費、滯留運費、滯期費、損壞、損失、成本和費用、共同海損分攤款、費用以及任何其他應付或應收的款項或為貨方和本合同的任何初步合同以及要求在先前賬戶上交付貨物或已交付貨物的人欠承運人的任何款項,無論是否與貨物有關或是否以不同的提單運輸,以及收回相同的成本和費用,並且可以保留貨物直到所有此類費用和成本完全結清,或者私下或通過公開拍賣出售貨物,恕不另行通知。 如果銷售收益不能彌補到期金額和產生的費用,承運人可以向貨方追償差額。

 

17.2 如果貨物在收到通知後不超過十四 (14) 天的合理時間後無人認領,或在任何適用的倉單或提單中規定的時間,或在承運人認為貨物將變質、腐爛時或一文不值,承運人可自行決定並受其留置權約束,且承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出售、放棄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此類貨物,完全由商家承擔風險和費用,或由商家承擔費用儲存此類貨物。

 

18. 生鏽、冷凝和類似條件

集裝箱內的表面生鏽、氧化或冷凝或由於潮濕導致的任何類似狀況不屬於承運人的責任,除非由於承運人未能提供適航集裝箱而導致貨方進行合理檢查並不會透露該狀況。 鋼材表面的鏽蝕、氧化或冷凝或木材上的水分構成良好的秩序和狀況,對於此類情況,與相關貨物的運輸相關的適用提單不會有任何例外,除非貨方如此指示承運人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之前的合理時間內寫信。

 

19. 運輸方式和路線

貨物可能會通過多種運輸方式以及每種方式中的幾種不同方式運輸。 承運人可以使用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一艘或多艘船隻、卡車、火車和飛機)來執行運輸。 商家同意,承運人可以使用任何直接或間接路線,而無需向商家發出此類路線的通知。 運輸也可能在不通知商戶的情況下中斷。 如果承運人自行決定,情況證明是正當的,則承運人可以在任何地方銷毀貨物、放棄貨物或卸載貨物併申報貨物已交付,風險和費用由商戶承擔。

 

20. 危險、有害或有毒貨物

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有毒、危險、不穩定或危險性質的貨物將被正確識別、包裝和以其他方式準備由商戶運輸。 貨方應以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方式在包裝和容器的外部清楚和永久地標記貨物的性質,並應向承運人或有關當局提交法律或承運人要求的所有必要文件以進行運輸此類商品。 承運人可以自行選擇接受或拒絕任何提供運輸的危險品。 貨方應向承運人發出適當和及時的書面警告,告知承運人將裝運此類貨物,並向承運人提供有關正確處理和保養此類貨物的指示。 未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充分披露其性質和特性的任何此類貨物,可隨時在任何地方降落、扔到船外、銷毀或變得無害,承運人或其他托運人或收貨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即使進行了此類披露,如果承運人自行決定認為此類貨物將對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或人員構成或變得危險或有害,則保證對此類貨物進行相同的處置。 貨方應就承運人發生的與貨物有關或全部或部分由貨物引起的所有費用、損失、損害、責任、罰款、民事處罰和費用(包括律師費)向承運人作出賠償。 貨方同意賠償承運人,即使貨方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所裝貨物的危險傾向。

 

21. 遵守法規、稅收

商戶應遵守海關、港口和其他當局的所有法律、法規或要求,並應承擔和支付對貨物或任何船舶或其他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徵收的所有關稅、稅款、罰款、關稅、費用或損失,因此或因任何非法、不正確或不充分的貨物描述、標記、編號或地址而招致或遭受,並應就此向承運人作出賠償。 商戶應負責對貨物徵收的所有會費、關稅、罰款、稅款和收費,包括領事費。 如果貨物被任何政府拒絕出口或進口,商戶應承擔貨物的退貨運費和費用。 貨方、收貨人、貨物持有人、貨物所有人及其委託人應就所有索賠、罰款、罰金、損害、成本和其他可能因任何違約而發生或強加給承運人的金額向承運人進行連帶和個別賠償。適用提單中與所涉貨物運輸有關的任何規定或任何法定或監管要求。

 

22. 通知和交付

當貨物準備好交付時,承運人將通過與相關貨物的運輸相關的適用提單或隨附的艙單通知被確定為通知方的一方或收貨人。

 

23. 承運人的集裝箱

貨方應對承運人的集裝箱和其他設備在貨方、其代理人或任何承運人(承運人除外)擁有或控制期間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承運人。或代表商家。 商戶應及時將空集裝箱退還給承運商或其分包商。 承運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承運人的集裝箱或其內裝物在處理過程中因承運人的集裝箱或其內裝物造成的任何其他人的財產損失或損壞或傷害而對承運人進行賠償並使承運人免受損害,或在商戶、其代理人或由商戶或代表商戶聘用的任何承運人(承運人除外)佔有或控制期間。

 

24. 雙方責任衝突

如果載運貨物的船舶因雙方船舶的疏忽或過失與另一艘船舶相撞,貨方向另一艘船舶收取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費用,而另一艘船舶獲得承運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商戶將償還承運人的這筆費用。

 

25. 一般平均值

共同海損應根據 1994 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其中第 XXII 條除外)在承運人可能選擇的美國港口或地點以及上述規則未規定的事項進行調整、聲明和結算,根據承運人指定港口的法律和慣例。 與這種調整有關,外幣支付應按作出日期的通行匯率兌換成美國的法定貨幣,外幣索賠的貨物滅失或損壞備抵應按當時的通行匯率折算。在港口或最終卸貨地點的最後一天卸貨。 必須在交付貨物之前提供一般協議或保證以及承運人可能要求的此類額外擔保。 承運人可能認為足以作為額外擔保以支付貨物以及任何救助和特殊費用的現金押金,在不損害雙方的最終責任的情況下,應由貨物、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送貨前的承運人。 商戶同意支付共同海損理算師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的帳戶付款請求。 此類押金應由承運人選擇以美國法定貨幣支付。 在航程開始之前或之後,由於任何原因,無論是否由於承運人或其分包商的疏忽而導致的事故、危險、損壞或災難,承運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通過法令、合同或其他方式向貨物、托運人或收貨人提供的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應與共同海損承運人共同承擔共同海損性質的任何犧牲、損失或費用,這些犧牲、損失或費用可能產生或產生的費用,並應支付與貨物有關的救助、一般和特殊費用。 如果救助船由運輸貨物的承運人或其他水上承運人擁有和經營,則救助金應像該救助船屬於第三方一樣全額支付。 貨方指定承運人在任何救助程序中代表貨物行事,除非貨方安排單獨代表。

 

26. 整個協議和可分割性

根據本文件第 3 條的條款,本文件包含雙方就相關貨物的運輸達成的完整協議。 Carrier 的任何受僱人或代理人均無權終止、放棄或更改本文件的任何條款,除非此類終止、放棄或更改以書面形式並由 Carrier 以書面形式特別授權或批准。 本協議規定的條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協議的任何部分或條款被認定為無效,則此類持有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部分或條款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27. 管轄法律和管轄權

本文件應受美國聯邦法律管轄,或者,如果聯邦法律不適用,則受德克薩斯州法律管轄,儘管該法律有法律選擇規則。 由本文件引起的所有索賠或爭議或問題,包括與責任限制有關的問題,應由美國德克薩斯州南區地方法院裁決,該法院對因本文件引起的所有爭議具有專屬管轄權,排除任何和所有其他法院的管轄權。 如果美國德克薩斯州南區地方法院對爭議沒有標的管轄權,爭議將由德克薩斯州哈里斯縣自治市內的德克薩斯州法院裁決。 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索賠都必須向 Carrier(法律部門,Crane Worldwide Logistics, 1500 Rankin Road, Houston, Texas 77073)提出。

詢價

讓我們的客戶服務代表規劃適合您的物流需求的解決方案。

+1 888-870-2726